发布时间:2014-10-14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各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在商务部网站上下载,不再印发。为做好新的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以及境外企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及时向本行政辖区有意向“走出去”的企业进行宣传。有条件的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应安装商务部EDI局域网专线,通过EDI专线受理、上报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申请。
二、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管理方式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规定,企业境外投资到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涉及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或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三、申报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程序
(一)属《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境外投资报商务部核准。
1. 企业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所在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商务部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境外投资申请表》,加盖公章。
2. 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对企业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以公文形式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 省商务厅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发函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在15个工作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审核。
(二)属《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的。
1. 企业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商务部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行政辖区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
2、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应对企业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以函件的形式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商务厅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的,省商务厅不予备案。
三、境外企业再投资管理
(一)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最终用于境外企业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企业在申报境外投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均应根据最终目的地企业填写。
(二)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果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最终目的地,为每个企业换发新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原作为平台的境外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应交回。
(三)对于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的,企业应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行政辖区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再以函件的形式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收到齐全的再投资材料后,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再投资备案。
四、境外企业变更和终止程序
(一)已经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变更需报原备案或核准机关重新办理,并颁发变更后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交回变更前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二)境外企业终止经营的,中方企业应向所在行政辖区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提出境外企业书面终止申请。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以函件的形式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在收到齐全的申请后,出具境外企业终止经营的书面复函,并收回《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五、设立境外机构、或赴港、澳、台投资管理
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参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在香港、澳门及台湾投资设立企业、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管理
(一)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受商务部的委托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加盖商务部印章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加盖商务厅印章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是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合法凭据,企业应妥善保存。如《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丢失,应要求企业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方可补办。对申请补办《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的企业,应认真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方可为其办理手续。
七、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月报管理。国内企业本月份对其在境外企业汇出外汇、或实物投资等,应在下一个月度的8日前录入“月报管理”数据。
(二)年报管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6月26日前报送境外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
年报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通过避税地再投资情况。
(三)对外投资并购事项。
(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五)农业对外投资合作。
随着境外投资管理工作向便利化转变,对境外投资管理工作也将由重审批,转为加强对境外企业的后期管理和境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今后,将把境外企业实际投资金额,以及参加年报统计率作为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外经业务的考核目标。
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按国家要求督促境外企业中方主办单位及时申办电子钥匙,按时通过网络报送统计数据。凡是两年未报送年报的境外企业,不再办理境外企业变更手续,不再受理新的境外投资申请。
八、抓住境外投资便利化的契机,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本地企业“走出去”。
(一)安排专人负责境外投资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介绍国家“走出去”方面的优惠鼓励措施,积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做好本地境外投资档案管理工作,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优势建立境外投资项目库,研究分析本市境外投资总体情况、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发挥协同效应,主动会同同级财政、外汇、海关等部门,制定促进本地区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若有问题请与省商务厅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联系。
联系人:李晓光 谷 雨
电 话:0371-63576307
传 真:0371-63576478
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4〕663号)
2014年9月26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修订后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的办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或《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提交。认真核对申请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境外投资事项,确定其是属于备案还是核准情形。关于未建交国家和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可指导企业通过相应网址查询,网址为:cs.mfa.gov.cn/zlbg/bgzl/t1094257.shtml(为建交国家);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三)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手续,其《备案表》或《申请表》应加盖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公章。
(四)对需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意见的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及时向我驻外经商机构报告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及时回复。
(五)对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实行逐案核准。如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按《办法》进行备案即可。
二、关于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认定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路径,准确界定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根据《办法》,最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境外投资的《备案表》或《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均应根据最终目的地企业填写。
(二)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最终目的地投资的,《证书》中境外企业的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最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境外企业名称不同。如,企业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平台公司,再到澳大利亚设立企业从事投资的,《证书》中的境外企业将为澳大利亚的境外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企业将作为投资路径显示。
(三)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果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最终目的地,为每个最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的《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如企业已先在香港设立境外企业作为境外平台公司,再通过对该平台公司增资的方式最终投资到美国和法国,则应根据实际投资额为其美国和法国设立的境外企业分别颁发新的《证书》,香港企业的《证书》应交回。
(四)对于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的,应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三、关于《证书》的颁发和补办
(一)对予以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并颁发加盖印章的《证书》。《证书》由系统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区位代码+年度+5位排列数字。如:商务部颁发的《证书》编号为“1000201400001”;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的《证书》编号为“1100201400001”。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附件样式,自行印制《证书》并加盖印章。《证书》规格300mm * 420mm,以250克铜版纸单面印刷。商务部证书由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制,详细规格和印刷细节可直接向其咨询,联系人:金碧之,电话:13910190696。
(三)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新版《证书》正式启用,旧版《证书》同时废止。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备相应《证书》打印设备。
(四)为方便企业办事,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在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地方企业颁发加盖商务部印章的《证书》。
(五)对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事项,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并颁发《证书》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证书》复印抄送同级台办。
(六)对属于备案的境外投资,系统将按照“所在省(市区)简称+境外企业(境外机构)+[年度]+顺序号”的原则自动生成编号,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号,体现在《证书》上。
(七)《证书》是开展境外投资的合法凭证,企业应妥善保存。如《证书》丢失,应要求企业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方可为其补办。对申请补办《证书》的企业,应认真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方可为其办理补办手续。
四、境外投资的管理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系统查询境外企业报到登记等情况,督促境外企业凭境外投资证书和当地注册文件及时到驻外经商机构报到登记。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境外投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企业境外投资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为30年。商务部将不定期检查档案。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研究本地区、本企业境外投资总体情况、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每半年向商务部报送书面总结分析材料和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工作建议。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重发挥协同效应,主动会同同级财政、外汇、海关、出入境、质检等部门,制定促进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
(五)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建立完善其所属地方企业境外投资档案管理制度,并研究本企业境外投资总体情况、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并向商务部报送书面总结分析材料和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工作建议。
联系人:合作司 班永陟
电 话:01065197122
传 真:01065197481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