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1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焦作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高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作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请投诉工作机构依法协调解决的行为;焦作市人民政府外商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受理外商台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专门投诉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地方外商台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负责投诉工作。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 据,积极协助投诉受理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 投诉受理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协调处理投诉。
第二章 投诉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递交书面材料。投诉材料可以书面提交,也可以通过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提交。市、县、区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六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主体资格;
(二)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三)具体投诉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四)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部门的,可合并投诉;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六)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七条 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二)已进入或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三)已由纪委、信访、投诉工作机构受理的;
(四)投诉人伪造证据、匿名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
(五)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法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八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九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完整齐备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时间,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由外资管理部门牵头,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协助部门自会后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转交省外商投诉服务机构处理,并跟踪反馈处理结果;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五)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依据本办法处理完毕的;
(二)依据本办法不予受理的;
(三)纪委、法院、信访等其他部门受理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七)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 30 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投诉人对县(市、区)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向市外商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提起投诉。市外商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可以根据本机构投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县(市、区)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月向市外商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十八条 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投诉事项协调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