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支持范围
对企业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完成的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展会项目(含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线上展会和部分转内销展会)等费用给予支持;对企业为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参与贸易救济案件应对,并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初裁结果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对其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申报企业(单位)所需相关材料可到辖区商务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