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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2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各省辖市商务局:

   2013年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为做好节日市场监测,及时掌握节日期间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商务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日监测,完成上报任务。

   1、按照商务部的要求,9月26日至10月7日,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各省辖市商务局要密切关注节日市场动态,督促生活必需品样本企业于每日上午10:00前通过互联网登录“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填报日监测数据。如有生活必需品供求、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要立即报告。同时各省辖市商务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审核力度,减少错报、漏报等情况的发生,确保按时完成生活必需品日报表工作任务。生活必需品周报表上报时间不变,月报表顺延至10月10日当天报送完毕。

      2、启动重点流通企业系统国庆市场信息报送制度。重点流通企业系统中所有零售、餐饮企业于10月7日上午10点前,通过“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10月1日至10月7日市场销售情况(包括上年国庆黄金周同期销售数据)。请各省辖市商务局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数据,做好数据信息报送工作。重点流通企业10月1日旬报表顺延至8日报送完毕;10月6日月报表顺延至9日报送完毕。

      3、加强节日市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做好节日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各省辖市商务局要选择一批大型零售和餐饮企业,观察10月1日至10月7日7天市场总体情况,大型商场销售额、餐饮企业营业额要与上年同期对比,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分析重点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商品市场特点、主要商品价格走势和客流情况,并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形成文字材料,10月7日当天的销售情况可以进行有依据推测。于10月6日下午16:00前将节日期间市场分析报告传真并发电子邮件至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4、重点城市:郑州、开封、洛阳、焦作、许昌、漯河、驻马店、商丘、信阳9市商务局除完成以上任务外,还要选择一批在当地有代表性、规模相对较大的大型零售和餐饮企业(餐饮企业不得少于3家),逐日报告本市当天市场情况,并与上年同期对比,写出简要文字分析报告,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10月1日报送9月30日情况)每天16:00时前将当日市场分析报告传真并发电子邮件至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二、其他报表上报要求

   1、信息泵报表。请相关商务局督促已安装信息泵的企业,国庆期间按要求准时上报日报表。如遇企业节日期间放假歇业,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13年9月22日前报告省厅,不报告的按未报通报。

   2、百家农产品批发企业报表。已纳入商务部百家农产品批发日报企业,国庆期间按要求准时上报日报表。如遇企业特殊情况,相关商务局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13年9月22日前报告省厅,不报告的按未报通报。

   3、生产资料报表。9月20日的周报表顺延至9月22日下午4点,10月4日的周报表顺延至10月8日下午4点,10月份月报表报送时间仍为10月10日前。

   4、农村百县旬报表。9月21日旬报表顺延至9月24日,10月1日旬报顺延至10月9日前。

   三、其他相关事宜

   做好节日市场监测,是商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辖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对于节日期间坚持工作的监测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以适当补贴,确保完成监测任务。节日期间,市场如有重大异常波动,请按河南省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与我处联系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各省辖市商务局请于9月22日前将值班名单、联系电话和重点城市逐日报告市场情况的企业值班人员名单和手机(注明:移动或联通号)汇总后报厅运行处。
   
   联系人:赵 瑞 陆 军 刘 杰

   电话:63576336 传真:63576327

   电子邮箱:hncom_tjc@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