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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汇编

发布时间:2024-12-25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报

预付式消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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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新闻111日电 自202261日《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北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预付式消费治理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结合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预付式消费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释放严管信号、震慑违法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北京丽纤科技有限公司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案

2022121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丽纤科技有限公司单张记名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丽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单张记名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优思博学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未按照规定退回预收款余额,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案

2023217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优思博学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未按照规定退回预收款余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7464183.87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移交的违法线索,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优思博学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面向中小学的学科类培训;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款后,未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退回预收款余额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罚款17464183.87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办学、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预付式经营领域典型案例

http://scjgj.gz.gov.cn/gkmlpt/content/9/9441/post_9441934.html#771

一、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289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8月成立,主要从事家庭服务(上门提供卫生保洁)类型的经营业务,与消费者签订有《安心到家家政服务协议》或《安心到家家政保洁服务协议》。当事人以预收方式收取保洁服务套餐款项,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式收费:当事人通过推出家庭保洁会员制消费服务模式,先向客户收取服务预付款,并办理电子会员预付卡,其后再分多次向客户提供家庭服务。当事人发出的电子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单卡消费次数在12-96次之间,单卡金额2399-16999元。当事人于20203月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至案发之日,未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202289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向商务部门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99日前完成备案手续。当事人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能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手续。

当事人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开展家庭服务经营,未向商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所指第(二)项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并处以罚款25000元。

【典型意义】作为一种消费方式,预付费消费在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等领域中时有发生,由预付卡引发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商家携款跑路等问题频发,造成预付卡消费困境。广州市越秀区政府协调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介入,要求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行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作为,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查清违法事实,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主体予以行政重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预付卡消费领域起到警示作用,彰显了执法力度,维护了市场秩序。

二、广州市海珠区某理发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233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广州市海珠区某理发中心在店内派发消费卡片,卡片上的使用需知处标有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文字。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六)项的规定。2023423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由于理发行业市场竞争较大,一些经营者通常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后,才发现实际接受的服务与宣传不符。而经营者通常以会员卡卡片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或者以带有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对商家免责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合同来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本案的查处,有效约束了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广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2210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有《VIP会员登记本》。该登记本含有服务合同,合同中印有活动期间的特惠卡不退换,特价卡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经查实,当事人广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2023516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目前一些经营者经常以高额折扣吸引消费者非理性消费,消费者在实际消费中使用不完,或因其他原因进行退款时,经营者通常以已约定不退不换或以带有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对商家免责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合同来减轻、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四、广州某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3418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广州某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多份顾客充值后登记的纸质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材料。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开展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经查,当事人在20232月底至2023419日期间未按规定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9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多名消费者反映广州某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违法行为,当事人曾于2022122日未按规定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在20232月底至2023419日期间又对多名消费者发行了仅限于在本公司理发美发的预付卡,且因无法对消费者履行退还预付卡金额的义务,再次引发了多名消费者投诉。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从重处罚,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广州某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涉嫌未依单用途卡章程约定提供退卡服务案

【案情简介】202351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广州某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涉嫌未依章程或协议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单用途预付卡购物,拒绝提供退卡退费服务,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512日前改正。整改期限届满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多次收到关于广州某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限制消费者使用购物卡,拒绝退卡的投诉线索,2023619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面值500元、1000元的预付卡在售,现场未发现公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相关信息,当事人承认目前仍存在拒绝退卡情形。当事人涉嫌未依单用途卡章程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3月起,限制消费者每月使用该卡额度不超过500元,并拒绝向消费者提供退卡服务。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后,仍以总部下达命令为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退卡服务。由于当事人已售出的单用途预付卡数量多,且引发不少市民通过“12345”平台投诉举报,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决定适用从重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未依单用途卡章程约定,提供退卡服务,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在短期内被大量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未依单用途卡章程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给相关消费者带来消费资金安全隐患和风险,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线索后,及时跟进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从重处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挽回消费者损失,让市场监管执法在保障消费者利益时发挥了积极作用,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宣传警示预付风险。

 

 

严惩赖账不退”“卷款跑路

鄂州公布3起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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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存在诸多消费风险,鄂州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大力组织开展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活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公布一批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

案例1湖北亿朵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湖北亿朵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85日,主要从事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自20228月起,以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及教学服务,消费者人均缴纳几百至几千金额不等的费用,用于购买各类健身会员卡。20233月,当事人闭店停业,并承诺分批次对消费者进行赔付,但至今未兑付其承诺并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还预付款的要求。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北亿朵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案例2鄂州程隐凡舍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鄂州程隐凡舍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1025日,自202111月起,通过其推广人员向消费者宣传办理瑜伽教学预付卡业务。开业后,消费者人均缴纳几千至上万金额不等的费用,购买套餐期限为2年、3年期以及含不同教学内容的瑜伽会员卡。202211月下旬,当事人以新冠疫情为由闭店停业。期间,办理预付卡会员要求当事人退还预付卡余额并通过湖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投诉。当事人以即将恢复营业为由拖延退费并在后期直接拒绝退费要求。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鄂州程隐凡舍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案例3鄂州莱力美游泳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鄂州莱力美游泳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215日,主要从事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体育场地设施经营、健身休闲活动等经营。自20223月起,以预收款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办理游泳健身预付卡业务,活动期间,消费者人均缴纳几百至几千金额不等的费用购买游泳健身会员卡。20228月底,当事人以新冠疫情为由闭店停业,未按照约定向会员提供游泳健身服务。期间,办理预付卡会员通过向湖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退还预付卡余额,当事人先以承诺退费为由进行拖延,后直接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费要求。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鄂州莱力美游泳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处理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满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约定退款。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三)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予以退款,自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

上述三起案件当事人均涉嫌故意拖延、无理拒绝退还预付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案件解析

当前,预付卡消费作为经营者普遍采取的营销策略,在体育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商超、汽车清洗等领域中广泛存在,由预付卡引发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商家携款跑路等问题频发,造成预付卡消费困境。在上述案件中,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主动亮剑出击,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依照法定程序,重点收集消费者方面的投诉证据,有效锁定案件当事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退还预付款费用的违法事实,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三位涉案主体予以行政重处,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大限度打击违法行为,彰显执法力度,为不法商家的跑路行为套上法律的辔头

特别提示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预付卡有效期满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约定退款。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时,要货比三家,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口碑好和实力强的商家;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切勿冲动消费,避免一次性支付高额的预付款,尽量选择周期短、金额较低的预付套餐;消费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约定和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均应列入书面合同,使用格式合同的,要特别注意合同中与自身权利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保存好相关消费宣传资料、付款凭证、合同等,以备维权之需。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告诫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经营,违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江西九江发布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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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建共治,九江市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予以公布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警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倡导商家依法诚信经营,共同创建安全放心、诚实信用的消费市场环境,达到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的目的。

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终止服务退款受阻 消保委调解退余款

【案情简介】

徐女士于20233月份,在瑞昌市某瑜伽馆接受瘦身服务,双方约定该瑜伽馆为徐女士提供瘦身20斤服务,费用为11900元。后期,徐女士因个人原因而无法坚持瘦身,就要求退还剩余款项5500元,与该瑜伽馆多次协调未果,于2023614日向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瑞昌市市场监管局赛湖分局于2023615日对该瑜伽馆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了解事情经过,检查发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了瘦身协议内容中含有“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款和赊账”等字样。该瑜伽馆涉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解释权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内容,该瑜伽馆认识到自己涉嫌违法违规之处,并表示会及时予以改正。于2023616日下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瑜伽馆退还剩余款项5500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随着瘦身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涌进瘦身经营场所。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在瘦身前应该对瘦身效果做出合理的预期,对瘦身机构承诺的内容,要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或者合同,其中对瘦身预期效果、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详细表述,为日后维权留下有力的证据。

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商家跑路维权难 市场监管介入追回余款

【案情简介】

20234,八里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群体投诉,称八里湖新区某餐厅,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关门停业,多名消费者在该餐厅办理了充值卡且卡内还有余额,希望得到相关部门帮助协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八里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餐厅确实已经关门停业,通过电话联系其负责人无人接听,即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529日,该餐厅经营者到八里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经核实其还有投诉未处理,该局立即终止其注销。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该餐厅将19名投诉人充值卡中的余额全部退还。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为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问题,面对该问题消费者大多无法提前预知,事后也难以找到商家。建议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时要理性。

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七

理性消费是主导 消保维权保权益

【案情简介】

20235月至8月,消费者柯女士共在瑞昌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陆续充值11.2万元,用于美容调理项目消费,但其在接受部分服务项目后,认为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要求该店退回剩余款项,协商未果向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收到投诉后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城区分局立即组织调查。经调查,该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署的消费协议上载明了“不予退款”“商家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现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知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款,不得进行强制交易。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美容美体有限公司退还柯女士充值卡内剩余款项6.5万元,柯女士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该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在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退还余款,在扣除消费者合理消费款项后,应将余额按消费者的要求形式予以退还,不能以“不予退款”“商家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设置障碍,拒绝退还消费者充值余额。

当前,消费者对美容服务需求日趋增长,各式各样的消费活动在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同时,也容易引起消费纠纷。消费者在进行美容消费时,切勿轻信广告宣传,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的美容店,并及时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做到“大额充值需谨慎”,保留好消费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铜陵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https://scjgj.tl.gov.cn/tlsscjdglj/c00082/pc/content/content_1683750515820392448.html

三、枞阳县市场监管局项铺市场监管所调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

20217月,储女士在枞阳县项铺镇鑫某母婴用品店两次共充值8999元购买了预付卡。几个月后,该店因经营不善店铺转让,变更名称为枞阳县项铺镇星某母婴用品店,前老板告知储女士储值卡可以在新店继续使用。11月,储女士去新店消费时,被告知因之前办理充值卡时已经享受过充5000元送2000元和充值3999元赠送电瓶车、电暖扇等礼品活动,所以充值卡的剩余金额不能参与店内的新活动,而储女士称之前充值的时候,前店主告知储值卡余额可以参加任何新活动。因储女士无法联系前店主,充值时也未签订合同,储女士向12315投诉,希望商家能够退还卡内余额。

经查,储女士反映情况属实,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在扣除充值折扣和礼品折现后同意一次性退还消费者5069元,储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七、铜官区市场监管局北京路市场监管所调处摄影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89日,李女士通过微信12315公众号登记投诉,反映624日在某影楼做店庆活动时充值了800元预付卡,同时选购了一套店庆摄影套餐,交付了50元定金并签订了合同。在拍摄了一组照片后,因对成片效果不满意,要求退还预付卡剩余费用,商家拒绝退款。

接诉后,铜官区市场监管局北京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调取了李女士的单据和签订的合同。合同内标注了一行小字“此套系3年有效,所付金额不能以任何理由退款”。执法人员告知商家该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权利,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商家随即整改了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并将卡内剩余的450元退还给了李女士。 

九、郊区市场监管局江北市场监管所调处汽车保养预付式消费纠纷案

202177日,12315热线接到丁先生的投诉,反映202012月在郊区某汽车美容装潢部支付了1036元购买了4次汽车保养服务,已使用2次,但最近再去时发现商家停止经营,其联系不上负责人。

接诉后,郊区市场监管局江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查实该汽车美容装潢部已停止经营,不能继续提供汽车保养服务。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还丁先生剩余2次保养费用518元。丁先生表示满意。    

 

 

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系列典型案例

https://amr.ah.gov.cn/xwdt/mtjjx/twbd/146515691.html

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为总结宣传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领域维权和执法成果,有力震慑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将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调处群体性健身房预付卡消费纠纷案

2021428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体性投诉,上百位消费者联名反映在某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卡,现健身房突然停止营业,导致健身卡无法继续使用,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故至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濉溪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办理登记,随即展开调查。经查,该健身房停止营业系由于政府通知拆迁导致的临时停业,健身房负责人也在协调解决,并非网传的经营不善、老板携款跑路等情况。考虑到该案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较大、消费者情绪激动,为防止事态升级,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消保委约谈了该健身房负责人,对其进行法律宣贯、消费教育,要求其承担主体责任,妥善处理预付卡退款事宜。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按办卡时间分两批对新会员全额退款;2、按承诺时间对老会员余额退款;3、不愿退款的会员,可在新馆建成后继续使用。达成调解协议后,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调解协议所载项目的后续执行予以监督。截至目前,已登记1123人次,退卡1000余人,共计退款8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