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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违法投诉热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5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1.什么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务部门所涉“预付消费卡”的监管范畴及法规依据有哪些?

近年来,预付卡(费)消费和经营在商业零售、住宿餐饮、美容美发、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等行业较为普遍,对便利公众支付、促进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

“预付消费卡”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范围很广泛,并不是所有行业的预付消费卡都归商务局监管。商务局对预付消费卡的监管范畴仅限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依据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工作。

依据商务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预付卡的一个特定范畴,有其特定的含义,其行业范围仅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三个行业;其发卡主体仅包括企业法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企业、以及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2.如何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管理办法》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具体应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是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不包括教育、旅游、健身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多用途预付卡:与单用途预付卡相对应的是多用途预付卡,具有跨行业、跨企业使用的金融支付作用,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第2号令)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多用途预付卡进行监管。

3、健身卡、公交卡、电信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涉及行业众多,根据商务部行业管理职责,《管理办法》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列入调整范围,并将调整的行业分类列表作为《管理办法》附件。在分类表以外的行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4.个体工商户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发卡主体限定为企业法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企业、以及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5.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依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应在哪些部门办理备案?

依据《管理办法》,将发卡企业详细划分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四类。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管理办法》规定的三项管理制度是什么? 
《管理办法》对“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8.《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备案企业服务规范有哪些? 

《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备案企业:一是规定备案发卡企业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明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明确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9、《管理办法》中对预付资金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为保证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管理办法》设立了备案企业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该比例既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又能防止其滥用预收资金。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的资金结算和管理流程更为复杂,资金偿付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扩散性,因此《管理办法》适当提高了其资金存管比例,分别确定为30%和40%。考虑到预收资金已成为部分商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同时设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需要强调的是,《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其它企业”的发卡资金存管和业务情况上报制度,也就是说,这类数量众多、规模较小的其它发卡企业,对其预收资金和业务经营情况是没有监管措施的。 

10、《管理办法》中规定备案企业的业务报告是如何填报的? 
《管理办法》着重对备案发卡企业进行过程监督,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发卡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11、商务部门管理备案企业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发卡企业实名登记、有效期设置、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举报与投诉,在违规情况下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为了提高管理效果,《管理办法》还设立了公示企业违规信息的措施,使相关利益方能及时了解企业的业务情况,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1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与服务有哪些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1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资金管理有哪些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14.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依据《管理办法》,关于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备案机关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已备案发卡企业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购买预付卡有无风险,如何处理矛盾纠纷? 
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要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协议。发卡企业要履行事先提示告知风险的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内容。消费者根据单用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协议自愿选择预付消费服务,享受权益的同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商业企业和消费者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处理矛盾纠纷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