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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加力支持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活动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30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4〕401号)和省商务厅等8部门《河南省加力支持家装厨卫“焕新”实施方案》(豫商运〔2024〕39号)要求,结合焦作实际,聚焦厨卫、智能家居、适老化产品等三个重点领域,决定开展我市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活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二、补贴范围

暂定净水机、蒸烤箱、微波炉、洗碗机、消毒柜、扫地机、智能马桶、智能门锁、淋浴器、智能窗帘、智能晾衣架、智能床、助听器等13类家装厨卫产品参加活动,期间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品类。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坚持“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活动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购买以上13类家装厨卫产品的,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单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四、参与商家要求

(一)参与商家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应遵从本次家装厨卫“焕新”规范和要求,作出参与家装厨卫“焕新”承诺;

(二)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逆向回收等服务能力;

(三)具备满足收银结算需求的可以对接服务平台的设备条件,能安排相应工作人员,确保及时处理消费者申请,按要求及时正确上传有关信息材料;

(四)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电商平台企业须能实现与第三方平台数据信息交互对接。

五、消费者参与流程

1.消费者通过云闪付APP 小程序,登录相关专区,授权获取实名及位置信息,完成实名认证。

2.消费者点击登录焦作市家装厨卫“焕新”专区,根据定位地市选择区县,填写购新意向门店及品类,申请换新资格。

3.消费者申请换新的商品品类资格认证通过,领取当前品类优惠券,可在优惠券列表查询。

4.消费者到意向门店购买当前品类家装厨卫产品,按照活动规定的支付方式付款,直接享受支付立减。商家开具销售发票(开票地须为焦作市内,发票抬头为个人姓名,开票内容应列明产品类别、品牌和型号,开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直接享受支付立减。

5.商家上传销售发票等材料,通过OCR识别技术,读取发票相关信息,核验通过,提交审核,申请补贴。

六、资金清算

参与商家原则上每半月向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商家立减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将审核通过的商家及补贴资金情况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程序向商家拨付补贴结算资金。

发生消费者退货情形的,商家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包含补贴资金)。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向商家拨付以后,由商家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全额或部分退货退款均占用消费者的一次补贴资格。

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若提前用完则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活动结束。其他活动规则详询服务平台或查阅平台公告信息;商家自主促销优惠政策详询参与商家。

七、职责分工及要求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家装厨卫商家的遴选确定,加强巡查、暗访,督导商家规范参加活动,按照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核效率,减轻参与商家垫资压力;做好活动宣传发动、政策解读、组织服务、数据统计等工作,及时报送经验做法;活动结束后,提供活动总结、审计报告,做好资金清算。配合属地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测算、资金拨付、监控预警、监督核查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家装厨卫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服务平台要做好活动宣传推广,积极采取有效技术手段,提高以旧换新的便利性、安全性,及时发现并移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配合做好后续业务及资金审计、工作总结等工作。

(六)各参与活动商家要强化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兑现优惠承诺,及时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对有变相加价、不兑现优惠承诺、消极处理消费投诉等行为的商家,取消活动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消费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参与资格,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消费者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申报系统查询。

(九)各(县、市)区可在本实施细则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或实施办法。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