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31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各机电办:
财政部正在牵头制订新的外经贸促进资金的管理办法,包括进口贴息资金在内的各项资金不再单独出台管理办法,不再单独下发布置申报工作的通知,届时由财政部统一下发申报通知。因时间紧急(贴息资金必须于6月30日前拨付),新办法尚未开始会签,接财政部通知,请各商务部门接此预通知后,尽快开展2014年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的宣传组织工作,以防正式通知下发时间过晚而耽误申报。
为防止地方财政厅误会,可将此事先行与财政部门沟通,是财政部为防止来不及申报而要求我们在正式通知下发前提前组织的。
今年申报的重大变化列明如下,请大家把握:
按《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申报,目录内容变化较大。三部委会签完毕,发改委正在整理最终目录后付印,我会尽快发给大家,并在我部网站公布;
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何时结关由企业把握,商务部门不必审核报关日期;
技术进口限定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不予申报;
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今年财务司统一开发了资金管理系统,各地企业申报电子数据及审核结果需录入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具体操作培训以后再通知。
请各位以4月20日为上报截止日期作为目标开展工作。这是一个快把人逼疯的时间要求,财政部说上面要求他们6月底前必须拨付,又要留出两个审核机构的审核时间和两部委的报批时间,实在没有更多时间了。
请严格要求企业按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和《2014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以方便将数据倒入申报系统。
以下为按以往的工作通知样式作出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14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及填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2、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二)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补充要求如下:
1、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3、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4、《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5、进口铜精矿等有含量要求的资源性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实际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6、属于《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7、《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计算。
二、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中央管理企业集团负责所属企业(纳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二)企业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
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集团。
(三)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统一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进口贴息政策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
(五)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将本地、集团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报财政部(企业司),同时通过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系统上报电子数据,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