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0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地方企业,充分发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拟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所需条件
县级备案登记机关须具备办理登记所需的固定办公场
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链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省直辖县(市)商务局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
申请,其他符合条件的县(市)商务局由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对有关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情况汇总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根据有关要求统一、择时、分批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进行政策与业务培训,并以部函形式出具书面委托,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如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因相关情况变化不再具备承担备案登记工作条件,商务部将收回委托。
三、申请材料
当地近三年来进出口贸易情况(海关统计);办理备案
登记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情况;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各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上材料请于3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赵亚明 冯耀华
电话:0371-63576162
0371-63576230
传真:0371-63813326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