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13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豫商法〔2013〕12号
关于印发
《河南省商务厅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和《河南省商务厅行政案件应诉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河南省商务厅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河南省商务厅行政案件应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法规处联系。
联 系 人:李玉卿 李苏楠
联系电话:63576331
2013年12月31日
河南省商务厅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门办理制度
1、本厅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统一由厅行政复议办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设在法规处)牵头主办,行政复议机构指定2名以上兼职行政复议人员,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工作。
2、办案中可以向本厅常年法律顾问征询意见,或者请其提供帮助。
3、办案中需要有关处室或单位提供证据或资料的,相关处室或单位应予以协助配合。
二、接待登记制度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员,由厅法规处人员接待。
5、对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及时接收,口头申请的要及时作好笔录;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详细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有关处室收到申请的,及时转交法规处处理。
三、受理立案制度
6、行政复议机构应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厅领导研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下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厅领导审批后,正式向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应诉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厅领导审批后,正式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四、调查取证制度
8、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9、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五、权利义务告知及听证质证制度
10、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充分告知申请人、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当依法履行的相关义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11、按照法律规定,本部门认为应当或必要时,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人员,对有关证据、依据进行核查、质证,听取相关各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应作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证据。
六、调解、撤回及终止执行制度
12、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努力争取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1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说明理由,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厅领导审批;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14、行政复议期间,本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厅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止执行的除外。
七、集体讨论和首长负责制
15、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机构请示领导同意后,召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
16、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出席对象为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律师顾问组成员、案件承办人和协办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会议应作详细完整的记录。
17、厅长作为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履行领导和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以及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项等法定职责。
八、行政复议审签制度
18、行政复议作出前,行政复议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详细填制案件名称、事由、申请请求、法律条款和承办人处理意见等事项,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厅领导审批。
19、承办人拟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经厅法律顾问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其意见对文书进行修订完善。
20、《行政复议决定书》定稿后,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厅长签发。
九、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21、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采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人员代为送达,并要求当事人将《送达回证》及时返还复议机构附卷。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十、立卷归档制度
22、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卷承办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整理存档案卷材料,按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一案一卷,每年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
十一、案件报告、统计制度
23、实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每一起办结的案件,都要填制《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入卷存档;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除了要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外,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备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26、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努力做到统计上报及时,分类详细、科学,统计与分析相结合,为领导和上级部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2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商务厅行政案件应诉制度
为加强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能力,积极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本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应诉的含义
1、行政复议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相应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的答辩、情况报告等一系列活动。
2、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改变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不当,或对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依法进行的答辩、举证、应诉等一系列活动。
二、应诉工作机构
3、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由本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为法定代表人。
4、厅法制工作机构(法规处)负责办理行政案件应诉日常事务,包括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资料,研究案件情况、拟制应诉答辩书(状),办理各种应诉手续、参与应诉、取送法律文书等。
三、应诉的办理
5、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有关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拟制答辩书。办理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处室应当予以密切配合。
6、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有关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拟制答辩书。办理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处室应当予以密切配合。
7、诉讼案件中,厅长可到庭参加诉讼,也可办理委托
手续,委托律师或代理人参加到庭参加诉讼。
8、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积极应对,依法处理。一旦成为被告,一方面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和办法,劝导当事人息诉或撤诉;另一方面,要立足法律,积极应诉,力争在复议和诉讼中争取主动。
四、提高应诉工作水平
9、认真学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知识,从思想上提高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规范办案程序,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因素。
10、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诉求,及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错误,把矛盾化解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之前;要以平等的地位,主动应诉;要以正确的心态,尊重和服从上级部门的裁定和法庭判决,维护法律尊严;行政首长要积极参与并指导复议、诉讼活动,认真履行上级部门和法庭赋予的责任义务,合法行使权利,促进复议、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11、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包括立案、审理、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执行等,应予以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对经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答辩,认真准备,积极出庭应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12、综合协调内部力量强化应对机制。首先,在厅内部树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正当综合性工作的意识,形成领导牵头,法制、业务处室参与的工作和协调机制;其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主动寻求工作上的指导和帮助;第三,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法院的沟通,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主动与法院沟通,让法院职能部门了解我厅的工作情况,主动接受行政和司法监督。
13、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的规律性、应诉的技巧性、工作的主动性、风险的可控性。制定工作预案,从机制制度上加以完善和预防。
五、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1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是行政首长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无论本厅作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厅法定代表人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要亲自参与应诉或督办。
15、鼓励和提倡主要负责人参与办案,通过行政首长率先垂范,促进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六、建立错案分析和案情通报制度
16、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按照相关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完善责任追究制
17、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厅法规、监察、人事等机构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具体工作中造成一定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我厅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1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