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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3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省商务厅 公安厅 工商局 质监局 广电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通信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商秩〔201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

    现将《河南省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2014年1月16日

河南省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3〕445号),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为切实保证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原则,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治理。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电视购物行为,破获一批社会影响大、危害大的重点案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购物节目制作、审查、播出等环节的管理,遏制电视购物行业违法违规多发势头,深度挤压违法电视购物活动空间,净化电视购物市场环境,引导电视购物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群众识别防范违法电视购物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电视购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商品监管,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制播虚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二)严格监管电视购物经营行为。严格做好电视购物广告发布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工作。电视媒体在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责任主体。强化网络环节监管,加强对互联网经营资格、信息服务内容的审查和网络电视购物广告监测监管,禁止虚假违法的购物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

  (三)加强电视购物频道诚信服务建设。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播出的购物节目要在继续坚持“诚信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商品准入、节目内容审查和售后服务标准。强化购物频道的节目制播环节管理,电视台要严格掌控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编排、审查、播出权,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和播出形态,做到如实宣传介绍所售商品;督促购物频道完善服务流程,着力改善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投诉集中环节存在的不足;推动电视购物频道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作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宣传电视购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曝光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和涉案企业,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加强对诚信企业的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五)建立健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经营规范和行业标准,督促电视购物企业完善“冷静期”退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等机制。支持消费者协会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充分利用举报投诉平台,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指导有关协会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逐步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三、职责分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利用电视购物实施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工商部门负责各类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对违法责任主体的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环节质量违法行为。

广电部门负责电视媒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行为及电视购物频道的全面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电视购物中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网站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月)。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4年2月)。各地有关部门对电视购物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排查摸底,建立排查摸底信息库,全面掌握我省违法电视购物活动的基本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2月-2014年6月)。各地有关部门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对电视购物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整治行动,落实各项整治内容。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4年6月)。各地对本地区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巩固整治成果,上报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要结合当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实。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部门联动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置机制,定期通报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相关部门监管执法信息等情况,实现监管资源、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按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三)做好信息报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要建立工作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及时统计汇总本地每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查办案件数量等情况,认真填写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月度统计表(见附件),并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统计表。各地要及时报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于2014年7月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月度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