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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全面做好货畅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1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企业专班、交通专班,市交通局、公安局、卫健委、工信局、大数据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邮政管理局:

货畅码是快速入焦入企的绿色通行证,是我市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创新举措。从最开始的交通卡口扫码入焦,到设立入企口查验,又实现在交通卡口牌照自动识别无感通行,货畅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货畅码的应用一方面有利于做好入焦货车及司乘人员疫情科学精准管控,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物流通畅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目前,货畅码的推行中还存在着认识不清,工作推进不均衡,个别行业和辖区没有政策和技术“明白人”,推进迟缓等问题,个别县市区启用企业账号不足100家。

货畅码是做好常态化入焦货车及司乘人员精准管控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好货畅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发货企业职责:收发货企业是入(返)企货车及司乘人员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所有收发货企业和企业所用的每辆货车及司乘人员均要按规定使用货畅码。

(一)通知。一对一提前通知使用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申报货畅码。

(二)核发。负责审核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提供的相关疫情防控资料,并将合格的货车司乘人员信息录入到货畅码系统中,为其核发货畅码。

(三)查验。建立入企口货畅码查验制度,在入企口张贴明显的货畅码扫码标识,对入企车辆和车辆司乘人员100%现场进行信息查验,确保真实有效。无货畅码的要现场进行报备审核后,方可查验入企。

二、货车司乘人员职责:入(返)焦货车司乘人员是货畅码使用主体,入焦入企均要按规定使用货畅码。

(一)上报。按照企业要求,将车辆司乘人员本人的疫情防控信息提供给相关收发货企业,相关信息要按车辆实际司乘人员人数提供,不得故意少报漏报。要实时准确,不得提供过期、无效、伪造的疫情防控信息。

(二)备查。要积极主动的配合各交通疫情防控检查点和企业入口的货畅码查验工作。

(三)空车返焦的处理。空车返焦的车辆或有零星收发货需求的企业,可以向辖区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申报货畅码,并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使用辖区提供的货畅码扫码标识进行扫码报备

收发货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职责:(货畅码监管主体)

一)核发账号。通过会议、深入企业上门等方式宣传推行货畅码政策,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对行业或辖区内所有有收发货需求的企业核发货畅码账号,实现所有入焦入企车辆司乘人员使用货畅码。

(二)网上抽查。要对企业使用货畅码情况进行网上抽查,确保企业上传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使用率。

(三)实地抽查。要对企业入企口的货畅码扫码标识、扫码入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所有入企车辆均申报和查验货畅码。

(四)空车返焦的处理。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负责对辖区内空车返焦、零星收发货的单位和个人审核录入货畅码,并要求其到到辖区内目的地后完成货畅码扫码工作。

四、货运物流企业职责

(一)通知。通过微信群、短信等方式通知企业所属车辆司乘人员严格执行货畅码政策,利用动态监控分析车辆轨迹,要求入焦车辆要主动向收发货企业申领货畅码。

(二)申领。谁组织货源谁负责。对企业组织货源(包括利用平台)使用的车辆(含外单位车辆)入焦的,负责通知所用车辆司乘人员向收发货企业申领货物码。

五、货运物流企业行业和属地管理责任。货运行业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快递行业由邮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物流行业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行业本辖区货畅码申报使用。

六、疫情防控交通检查点职责:

(一)设置扫码标识。要设置明显的货畅码扫码标识,积极引导货运车辆使用货畅码扫码优先通行。

(二)未使用货畅码处置。对不使用货畅码的收发货企业,按照《关于货运车辆在防疫检查点全面使用货畅码的緊急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视情抽查。当卡口通行比较通畅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的“两码一证”等疫情防控信息进行抽查,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上报辖区疫情指挥部。

七、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职责

(一)督导。督导辖区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货畅码账号的核发及使用工作,对于辖区内没有明确管理部门的收发货企业,由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管理部门负责该企业的货畅码相关工作。

(二)抽查。对各收发货企业入企口查验和的辖区内各防疫交通检查点货畅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八、责任追究

(一)入(返)焦货车司乘人员出现申报资料不实、造假等情况的,将被列为黑名单,取消其货畅码申报、使用资格。

(二)收发货企业为不符合条件的货车及司乘人员申报货畅码或出现无货畅码入企等情况的,将暂停企业账号,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三)在交通检查点发现未使用货畅码的:

第一次:检查点将《未按规定使用货畅码责令整改通知书》交该货车转送收发货单位,要求收发货单位于24小时内启用货畅码。同时,将未使用货畅码的收发货单位报市指挥部交通专班通报全市29个交通检查点。

第二次:24小后再次在全市任何交通检查点发现该单位仍未使用货畅码的货车,通知该单位来人到检查点将货车领走。并由辖区指挥部通知该单位,安排3人来交通检查点24小时从事一线车辆查验工作,体验一线工作人员的危险和辛苦,具体时长由辖区指挥部确定。

(四)收发货单位未落实货畅码入企(场)口查验的:

收发货单位要建立货畅码入企(场)口查验点。按照规定在入企(场)张贴货畅码扫码标识,货车及司乘人员现场扫码,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

各行业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负责对收发位入企(场)口查验进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落实货畅码入企(场)口查验的:

第一次:对该单位下发《未按规定建立入企(场)口货畅码查验点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24小时内建立货畅码入企(场)口查验。

第二次:24小时后再次发现该单位仍未落实货畅码入企(场)查验的,检查单位报辖区指挥部,由辖区指挥部安排第三方服务机构(如保安公司)安排不少于6人,24小时负责该单位货畅码入企(场)口的查验。服务时间由辖区指挥部确定,相关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五)有以下违反防疫政策、违规使用货畅码情况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经过疫情防控卡点时,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货车及司乘人员;

2、申报货畅码时,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货车及司乘人员;

3、申报货畅码时,使用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企业(社区)为其录入货畅码信息、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的货车及司乘人员;

4、违规不为入(返)企货车及司乘人员审核申报货畅码或为不符合条件入(返)焦货车及司乘人员登记录入货畅码信息、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的企业、乡镇(办事处)专管员。

5、其他违反防疫政策、违规使用货畅码情况的。

(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违规使用或不使用货畅码的,广大群众可通过12345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的,给予奖励。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