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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商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发布时间:2020-10-23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焦作市商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探索行政相对人风险防控、深化行政指导,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梳理出焦作市商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现予以公布。

序号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风险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标准责任单位防控措施
1特许人特许人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流通业发展科1、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宣传教育;
2、加强行政检查力度,将违法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3、严格执法并予以公告,做好警示教育
2特许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流通业发展科1、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宣传教育;
2、加强行政检查力度,将违法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3特许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流通业发展科1、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宣传教育;
2、加强行政检查力度,将违法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3、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查实迅速办理
4特许人特许人未按规定报告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合同前支付费用未按规定说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流通业发展科1、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宣传教育;
2、加强行政检查力度,将违法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3、定期核查企业特许经营合同情况
5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服务贸易和会展业科1.组织尽快成立焦作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2.通过行业协会深入开展政策宣传;3.加强重点企业管理;4.充分利用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加大企业、人员的录入力度,提升家政服务行业监管水平。
6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服务贸易和会展业科1.组织尽快成立焦作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2.通过行业协会深入开展政策宣传;3.加强重点企业管理;4.充分利用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加大企业、人员的录入力度,提升家政服务行业监管水平。
7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商务部令2012年第13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服务贸易和会展业科1.组织尽快成立焦作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2.通过行业协会深入开展政策宣传;3.加强重点企业管理;4.充分利用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加大企业、人员的录入力度,提升家政服务行业监管水平。
8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和经营情况信息商务部令2012年第14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服务贸易和会展业科1.组织尽快成立焦作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2.通过行业协会深入开展政策宣传;3.加强重点企业管理;4.充分利用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加大企业、人员的录入力度,提升家政服务行业监管水平。
9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扣押家庭服务员证件原件等
商务部令2012年第15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服务贸易和会展业科1.组织尽快成立焦作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2.通过行业协会深入开展政策宣传;3.加强重点企业管理;4.充分利用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加大企业、人员的录入力度,提升家政服务行业监管水平。
10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管理科1、加强与市场监管局信息互通,及时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2、及时督促提醒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信息报告,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11全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违规乱收费和组织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罚。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科1、持续开展外派劳务市场整顿;
2、加强对有外派劳务合作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
3、进一步加大外派劳务政策宣讲。
4、建立外派劳务相关单位日常联络工作机制,及时对接掌握相关企业和外派人员情况。
12全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规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科1、持续开展外派劳务市场整顿;
2、加强对有外派劳务合作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
3、进一步加大外派劳务政策宣讲。
4、建立外派劳务相关单位日常联络工作机制,及时对接掌握相关企业和外派人员情况。
13全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规进行劳务合作备案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14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法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场秩序科加大摸排力度,加强重点管理,日常监管与信用监管、风险监管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5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企业在消费者购买新车时限定金融保险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市场体系建设与运行调节科1、加强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的行业指导;   2、加强政策宣传力度;3、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16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企业在消费者购买新车时存在不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况《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市场体系建设与运行调节科一是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宣传教育;二是强化对行政人员业务培训。
1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体系建设与运行调节科一是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宣传教育;二是强化对行政人员业务培训。
18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市场体系建设与运行调节科一是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宣传教育;二是强化对行政人员业务培训。
19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市场体系建设与运行调节科一是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宣传教育;二是强化对行政人员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