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7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焦作市商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并保存归档,实现执法过程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现场有关人员阻挠、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