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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4-03-04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2月27日,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召开“反垄断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汉洪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实录如下:  

  姚坚: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今天我和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汉洪,围绕反垄断的主题向大家重点介绍商务部反垄断工作的总体情况、商务部反垄断工作的最新进展和展望,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先向大家介绍商务部反垄断工作的总体情况及成效。

  反垄断工作对于商务部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业,如何贯彻实施好《反垄断法》,对于我们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商务部在机构建设、配套立法、案件审查、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等诸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建立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商务部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2008年9月,为履行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职责,商务部成立了反垄断局。五年来,我们通过建章立制,加强能力建设,逐步优化内部机构设置,摸索出了一套较为科学的工作流程,培养锻炼了一支年轻、专业的队伍。

  二是初步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法律体系。作为保护竞争的基本法律,《反垄断法》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配套规则,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经过5年多努力,商务部不断推进反垄断配套立法工作,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是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经营者集中案件。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附条件批准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谷歌收购摩托罗拉、辉瑞收购惠氏等20多起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集中交易,不仅维护了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大力培育全社会各方面的竞争法律意识和文化。为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反垄断法律意识,商务部高度重视反垄断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培训活动。

  五是通过深化国际合作合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反垄断工作起步较晚,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商务部已经建立或开始建立与美欧、金砖国家、周边国家地区反垄断机构的合作机制,在不断提高立法执法能力的同时,研究推动重点案件技术层面的交流。

  此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务部,主要功能是为委员会领导和各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和协调。包括,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报告、有关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指南,通报反垄断工作信息,组织委员会会议,建立市场集中状况数据库,协调反垄断执法,开展反垄断法宣传培训,联系专家咨询组等委员会具体工作。

  总体上,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我们的工作有效地预防了企业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有利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以上我简短地介绍了有关情况,下面请商务部反垄断局尚明局长向大家介绍商务部反垄断工作最新情况和对下一步工作的考虑。

  尚明:大家早上好!很高兴和媒体朋友见面,通报过去一年商务部反垄断工作进展情况,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过去的一年,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是一个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份。在《反垄断法》实施5周年之际,我们举办了各种纪念活动,对过去5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今后工作思路进行了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今后做好反垄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近一年来商务部反垄断工作的最新情况。

  2013年主要工作

  一、配套立法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强化配套立法工作,平均每年出台2项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经过5年努力,初步建立了包括国务院法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商务部部门规章、商务部反垄断局相关指导意见等多层次的规则体系,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申报办法、审查办法、相关市场界定以及未依法申报处理等问题做出具体规范,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增强了执法透明度,为经营者集中审查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13年我们重点推动了两项规章的起草工作。

  (一)《关于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2012年12月底,我曾经向大家介绍两项重点立法工作,一是关于简易案件的,二是关于附加限制条件的。目前,这两项配套立法工作均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去年底,我们就完成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草案起草工作,今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并于次日开始实施。制定该项规定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执法效率。过去5年执法实践证明,绝大多数案件对竞争没有损害,真正有问题的只是少数案件。无条件批准的案件占97%,附加限制性条件和禁止案件合起来的比例只有3%。2012年开始对案件进行分类审查的实践,对那些明显对市场竞争不会造成损害的案件加快了审查速度,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初步审查阶段结案率明显提高。二是减轻企业负担。对于简易案件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提供申报材料和审查时间,以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根据新规定,我们将简易案件分为四类,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标准:

  一是横向交易,也就是说,在同一相关市场中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是纵向交易,也就是说,交易双方没有在同一相关市场而是分别处于上游和下游两个不同的市场,无论是在哪个市场,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都不能超过25%。

  三是混合交易,换句话说,就是既不是横向的也不是纵向的,比如交易方之间是一种相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一个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都不能超过25%。

  四是特殊交易,例如:在境外设立的并且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合营企业;同一合营企业不同股东之间的交易,由两个以上控制变成单独控制。

  大家可能要问,为什么不同性质的集中要规定两个不同的数字,一个是15%,另一个是25%?这是由交易对竞争影响的程度决定的。根据竞争理论和执法实践,横向交易发生在同行竞争对手之间,交易的结果导致一个竞争者被另一个竞争者合并,收购方的竞争实力可能明显增强,其他竞争者对它施加的压力却明显减小,因此,可能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相反,非横向(包括纵向和混合)交易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只有当一方市场份额较高时才有可能出问题。

  为了确保简易案件适用标准得到有效实施,防止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还规定了两个保护机制:

  一是明确了6种例外情形:

  1、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变成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类产品的竞争者;

  2、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即便集中交易达到了简易标准,也不能被视为简易案件。

  二是规定了三种转换情形:

  1、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2、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3、商务部发现集中交易情况或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即便已经被视为简易案件,商务部也可以撤销已经做出的对简易案件的认定,转为非简易案件处理。

  (二)《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我们已经完成了草案起草工作,目前正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该规定将对限制性条件的类型、磋商、剥离资产及其买方、剥离程序、限制性条件的变更和解除、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取代2010年7月发布的《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

  关于这个规定,大家比较关注,结合中国已经公布的经营者中案例,大家可以看出,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中国采取的措施是多种多样的,这是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竞争问题不同造成的。当前,我们正在总结这些案件的执法经验并在规定中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

  二、执法工作

  (一)案件概况

  2008年以来,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快速增加。截至2013年底,商务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866件,立案797件,审结740件。在审结的全部案件中,无条件批准的717件(约占97%);附条件批准22件,禁止1件(二者合计约占3%)。

  与往年相比,2013年案件略有增加,商务部收到申报224件,同比增长8%;立案212件,同比增长12.8%;审结207件,同比增长26%。在审结案件中,附条件批准4件。

  (二)重点案件

  1、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案。该案是迄今为止全球矿业领域最大规模的收购,经认真审查,商务部认为该案在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2013年4月,商务部附条件批准了此项收购,要求嘉能可剥离出售其在秘鲁的拉斯邦巴斯铜矿项目的全部权益;确保在8年内保持原有的交易条件不变,即以长期合同方式以及规定的价格条款向中国客户供应特定数量的铜精矿;确保在8年内以国际通行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地向中国客户提供锌、铅精矿长期和现货供应。

  2、日本丸红株式会社收购美国高鸿公司案。该案是近年来大宗农产品贸易领域的重大并购之一。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大豆对外依存度超过80%。2013年4月22日,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该案,要求经营大豆业务的丸红公司和高鸿公司对中国大豆出口和销售业务保持相互独立,对中国大豆出口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双方不得交换经营、销售及定价等信息。

  3、联发科技吸收合并开曼晨星案。交易前在中国大陆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双方的市场份额分别为65%和15%。2013年8月26日,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了此项交易,要求交易完成后,原开曼晨星的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及其他业务继续独立经营;限制联发科技行使股东权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影响竞争的其他业务合作或并购其他竞争者。

  4、百特公司收购金宝公司案。百特和金宝均在全球肾脏替代治疗领域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本交易可能对全球的持续肾脏替代治疗系列产品和血液透析系列商品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产生较大影响。2013年8月8日,商务部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百特剥离其全球持续肾脏替代治疗业务,并在中国境内终止尼普洛代工生产协议。

  我们在审查过程中与申报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聘请经济学团队进行竞争分析,依照法律规定的评估因素慎重做出决定。我们附条件批准的案件,采取的救济措施都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出的。

  (三)案件信息公开

  商务部积极推进政府公开,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在根据《反垄断法》及时发布禁止和附条件案件公告基础上,2012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所有无条件批准的458件相关信息。此后,又按季度发布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度所有无条件批准案件270件。

  三、国际交流合作

  2008年以来,商务部全方位开展国际交流。与欧盟、美国、英国和韩国签署了备忘录,建立了定期合作机制。通过上述机制,及时了解了国外反垄断最新理论和立法执法成果,对完善我部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提高案件执法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我部还拓展和深化了合作内容,在一些重大的跨国并购案件审查中与欧美主要司法辖区执法机构开展了执法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重点开展了与金砖国家的合作,探索建立定期合作机制;积极参加自贸区竞争章节谈判,与瑞士和冰岛达成协议;加强与了联合国贸发会、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的等多边国际机构的交流合作。

  四、宣传培训

  反垄断在中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反垄断法律意识,商务部高度重视反垄断宣传培训工作。2008年以来,商务部举办了19期反垄断培训片会,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1700多人次接受培训;举办多期针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反垄断培训班;组织编写了《反垄断知识读本》;制作反垄垄断宣传挂图。为了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效果,2013年我部还通过中欧和中德合作项目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外接受培训。

  2014年工作重点

  中国新一届政府将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扩大改革开放,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法律,《反垄断法》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4年,将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配套立法。制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配套措施,推动出台《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研究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查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各类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是倡导竞争文化。创新宣传培训的方式,加强针对性,在全社会倡导竞争文化,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鼓励企业通过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发展壮大。

  四是深化国际交流。继续深化与美欧反垄断合作,重点做好与金砖国家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合作方对同时审查的跨国案件开展信息交流,共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指导和服务。

  姚坚:以上是对于反垄断工作总体情况和工作进展的介绍。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国际商报记者:请问吴教授,你作为经济学家,您对商务部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专业性有何评价?

  吴汉洪:很高兴参加商务部的这次新闻发布会,关于这个问题我先说几个背景。经济学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领域有着重要作用。其一,经济学能够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提供理论支持。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经济学对企业并购利弊作出了清晰分析,企业并购既有有利的方面,同时也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一些弊端。所以理论上讲,经济学能够提供一些指导。另一方面,并购领域中,在经济理论中有过一些反复。早期的并购理论认为,企业“大”就是不好的,“大”一定是损害竞争的。上世纪80年代,产业组织理论的主流理论又认为,“大”未必是不好的。很多情况下,“大”有时候可能还会产生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市场的一些积极的作用。这些都告诉我们,理论对市场并购现象的理解,经济学在这方面能够提供一些指导。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制订了并购指南,美国上世纪60年代就制定了《企业横向并购指南》,并购指南的出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理论的发展成果,这就是经济理论在并购中的理论支持作用。

  经济学理论还在并购反垄断审查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商务部审查并购案件时,一般情况下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如果相关市场没有界定清楚,市场份额和市场力量的评估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界定相关市场也是经济学理论发挥作用的地方。需求弹性分析、SSNIP分析、价格相关性分析,这些都是经济学理论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给出的一些工具。经济学理论在竞争效应评估中也提供了一些帮助。从2008年开始着手这项工作,一直到现在,商务部反垄断局在经济学理论专业方面,他们给我留下如下印象:首先,工作非常努力认真。我们国家并购反垄断审查起步相对比较晚,在这种情况下,在专业知识、人员、资源都不太充足的情况下,商务部反垄断局同志,积极地以虚心的态度学习相关经济学理论知识。回顾商务部反垄断局五年多的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商务部反垄断局的专业性方面是逐渐提高、专业性逐渐增强的。最初,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审查公告来看,商务部公布的信息不太多,但是随着商务部反垄断局执法水平的提高,从专业角度、合理性和逻辑性角度看,都已经具有一定水准,审查决定中有关竞争分析的篇幅,能够达到六七页,迈出了巨大的一步。

  其次我个人认为商务部反垄断局同志非常有包容性、开放性。比如在特别复杂的案件中,还借助于外部力量,比如聘请外部专家就某个专题进行研究,这样的机制在目前执法资源不太充足、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的背景下,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分析,是非常可取的。

  最后我感觉到商务部反垄断的执法工作,开创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方法。比如刚才尚局长介绍的,关于附条件批准的某一些考虑,这些考虑我认为除了符合国际的一些惯例,包括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之外,还带有一些中国特点、和中国国情相联系的因素,这是非常可取的。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请问尚局长,据了解,我国反垄断执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负责,目前很多人对于三家机构之间的工作划分并不是很清楚,请您介绍一下三个机构在执法方面的分工,尤其是商务部负责的相关工作。
    
  尚明:非常感谢你的问题,我在这里进行一次普及性的宣传。《反垄断法》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规制的是三种行为:一种是企业合谋,两个企业商量价格或者交易条件,损害市场也损害消费者。二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行为的前提是它是很大的企业,占有市场支配力,才能滥用这种地位,否则的话根本没有这个能力。三是企业并购或者叫经营者集中,考量的也是企业并购以后是否会产生上述两种行为。经济学家也在这儿,我们重点考量是否存在单边效应,在市场中某一家企业更大了,是否能在市场上呼风唤雨,自己说了算,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产生协调效应,更方便和其他生产者进行同谋。这三种行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由一个监管部门来管。根据我们的国情,我们设置了三个监管部门,所以问题就来了。但是三家分工是清楚的。发改委是负责价格垄断行为,所以凡是和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他都管,但是经营者集中除外。经营者集中是由商务部管。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了卡特尔垄断协议或者叫企业合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发改委管的两种行为,如果与价格无关就由工商总局来管。

  澳门奥亚卫视记者:关于具体的案件问题,现在英国的乐购已经被华润万家并购了,据说商务部正在进行反垄断调查,请各位介绍一下目前的进展。另外电信和联通集团分别在去年12月和今年1月提交了整改情况,关于他们的垄断行为有没有具体的结论,目前他们的进展情况是怎么样的?
    
  尚明:一般来讲,我在回答所有个案问题的时候,我不会说太多。有关问题在审查过程中都是这样,没有结论之前我想我们还是不要先下结论,但是你刚才讲的案子我也了解了一些情况。目前我们正在对华润收购乐购中国案进行审查,这是涉及到超市零售业,超市零售业大家可以去看看国外的并购案例,审查时间比较长,因为比较复杂,会涉及到上千上万种产品。目前我们还在审查过程中,我们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去收集证据,要分析这些证据,要对市场竞争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披露信息或分享信息的话,我们会以适当的方式和大家分享。刚才你讲到第二个案子是通讯业的案子,我从你问题中我才知晓,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并购的申请。

  环球时报记者:第一个问题,姚主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制中起决定性,要着力消除市场壁垒。请问商务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第二个问题,请问尚局长,现在被很多民众诟病的是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您觉得国有企业反垄断调查方面还存在哪些困难,未来会有哪些改进措施? 
  
  姚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的、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商务部是联系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部门,商务部成立10年以来也是持续推进中国经济市场化的改革,包括通过对外开放来倒逼改革,倒逼进一步深化国内市场体系。在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市场化的营商环境这方面,我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法治化建设,包括刚才我们说到的《反垄断法》实施,包括《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包括外资三个法律的实施。最近我们还在持续的推进国内市场的立法,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从反垄断法的实施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我国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是针对国内比较突出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问题,商务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专项整治。在去年12月份我们专门印发了《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这个方案针对当前突出问题,部署了6方面任务。首先是要落实和完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政策。二是解决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问题。我们经常看到对于本地产品和外地产品,对于本地服务和外地服务的价格是不同的。三是解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单位或个人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问题。比如说有的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之前会要求企业向一个指定的机构购买一项专业的服务,比如设计服务、代理服务。四是解决设置关卡,阻碍或者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的问题。五是加大金融服务的力度,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在全国范围内、在城乡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六是集中清理一批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部门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存在,特别是部门规章,限制形成统一市场,限制地区之间的货物流动,这样的法律法规要清理。通过这六项工作的展开,我们希望进一步推进国内市场的完善。
    
  三是打击侵权假冒,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有专门的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每个季度有专门的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持续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包括推进软件的正版化。去年一年全国行政执法机关共立案26.2万件,公安机关的破案是5.9万件,涉案金额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四是贸易政策的合规性审核。贸易政策合规性这个概念来源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们的加入承诺。我们加入世贸组织12年以来,世贸组织每两年要对我国贸易政策进行审议。上一次审议是2012年,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国提出1800多个问题。第五次贸易政策审议将在今年的7月份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已经在进行中。商务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要负责我国与贸易有关的政策与世贸组织规则一致性的把关工作。目前世贸组织成员比较关心的合规性问题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是产业扶持手段。光伏产业是海外比较关注的,诸如此类。二是补贴政策的框架。在国内相当一部分省市会对于某一个行业,某一件事情提供补贴。三是关于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四是平等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此外,对于我国前一阶段推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等改革开放的政策也有相当的关注。就上述这些关注进行解释说明和澄清都是我们在世贸组织政策审议中要承担的义务,也会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依法治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商务部也会通过这项工作,来进一步推进我国市场秩序完善,营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良好的法治化的氛围。
    
  尚明:国有企业问题在反垄断过程中经常碰到,不但是国内屡屡提及,而且在国际交流合作的时候也经常作为独立的问题被提出。首先,国有企业大家怎么看,从《反垄断法》角度来讲,我们把他看成一个经营者,我们叫“经营者集中”,它也是一个市场的经营者,他没有任何的特殊之处,和其他企业一样也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反映在下面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上,在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没有任何条款是专门优待国有企业的,也没有任何条款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所有企业都适用统一的规则。二是执法实践过程中,我们有几种情况,也包括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国有企业和其他性质企业之间的并购,以及其他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并购等等。情况很复杂,有一些案例你们可以梳理,但是真正梳理起来,可能与外资企业有关的案件比例比较高,这是因为外资企业规模本来就比较大或者经营者集中申报本来比较多这种情况造成的,并不能对反应出对哪个企业优待或者不优待的问题。我们审查都是一样的,一视同仁,在做决定的时候也是一样的。三是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是指经营者集中不依法申报。在过去五年普法的过程中,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人举报,哪类性质企业都有。所以在未来未依法申报处理过程中,我们有专门的规定,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我们都按照一样的法律去处理。经营者集中或者包括整个反垄断法,大型的跨国公司集团了解的比较多,它们有三四十年、上百年的历史,这些大企业不间断和反垄断监管部门打交道。而我们国内有些企业刚刚接触这个制度,这方面知识。所以我们今后还会用相当长的时间或者力量应对各种各样的企业,就是针对国内的各类企业进行更多宣传和培训。我们尽量防止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造成的一些误判或者不依法申报的行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第一个问题,反垄断简易程序启动以后会减轻企业负担,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标准设置不合理可能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一定伤害。刚才您介绍到了简易案件四个分类,里面的那些标准跟国外可能有一些差别,所以您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这些标准设置合理性方面的一些考虑。第二个问题,您刚才在介绍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时候提到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您简单介绍一下两者的区别,再给我们讲一下在今后的操作层面,这两个救济措施从监管层方面有什么考虑?
    
  尚明: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反复要回答的,但每次都有一些新情况出现。讲到简易程序的问题,一是基于我们自己的执法实践。原来所有案件都适用同样程序。由于我们的行政资源有限,相对于国外其他监管部门我们是他们的几分之一或者几十分之一。如何将有限的执法用在更加重要的案件上,这是我们需要总结的。根据中国的实际需要分离出那些应该更简单办理的案件。我们有一定的执法实践基础,根据五年的执法实践去分析我们所办的这些案件,究竟哪些可以用简易程序。第二,制定简易标准时我们参考了国外的实践。欧盟最典型,美国没有具体的标准,它是靠办案人员经验去摸索的。欧盟的标准曾经是我们现在使用的标准。现在欧盟把这个标准又提高了大概5个百分点。我们采取的是比较慎重的态度的,实践证明,这些案件放到简易案件里不会出现竞争问题。为了保证简易案件审查不出问题,我们还有第二道保险阀,就是刚才讲的六个方面。尽管符合了那个标准,出现了这六个情况还不能适用简易案件,这种双重的保险使我们所办理的简易案件不至于会出现影响竞争问题。所以在这里要向大家说明一下,经营者集中案件处理的是反垄断问题,市场份额很小,谈不上垄断问题,可能会出现其他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放在其他环节去处理。我们目前设立这个标准是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国外的经验,再加上例外情况不至于会出现意外的情况。
    
  关于结构性救济,我们跟很多的监管机构进行过交流,他们在历史上,也出现过各种各样的救济措施,结构救济为主、行为救济为辅,包括结构救济和行为救济结合使用,我们现在还在执法实践的过程初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更多的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有效的减小或者消除对竞争的危害。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我们是把我们的担心、疑虑,我们认为可能会出现的竞争问题告知并购方,由交易方提出解决方案。因此说,现在的解决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并购方自己提出的。刚才吴教授也提及,几个案子创新是在属于并购后业务分离。其他监管部门很少使用这种做法,我们也在尝试之中,但是业务分离不是我们拍脑袋拍出的,而是我们进行了市场测试,了解了相关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评估,至少在理论上认为它是可行的,但是这种监管相对于结构性救济、业务分离,后期的监管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依靠我们自己的力量进行监管,同时聘请社会一些有能力的监管部门,对他自己承诺的行为进行监管。谢谢。

  路透社记者:商务部在审查一些国际公司并购的时候,比如说嘉能可案时提出了一些限制性附加条件,在今后审核国外公司之间并购的时候,如果必要的话是不是还会继续这样做?发改委反垄断局许局长曾经提出有这个可能,是不是能够把反垄断工作,由一个机构负责,对这个说法您怎么看?

  尚明:网上有很多的报道,但是我从未说过此事,这是对未来可能性的探讨。您提到第一个问题,我不是特别明确你的问题,因为嘉能可并购斯特拉塔(Xstrata)只是我们众多审理案件的一个,他是一个大的资源公司和另外一个大的国际资源公司合并,这也是我们在反垄断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在我们审查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例都是国外跨国公司间的合并,如果产生了反竞争的效果,我们会根据具体的个案采取措施,每个措施并不是相同的。

  吴汉洪:关于执法机构统一性,实际上我也很早参与了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作为学者毫无疑问,几乎一致同意执法最好是由一个统一的部门。但是就像这部法律刚刚诞生的时候,我国相关机构的人士也指出,鉴于我国现在部委的现状以及单独成立一个统一、高效、权威执法机构的要求条件可能还不太具备,所以我觉得目前三家执法机构来分头执法可能是一种次优选择。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我个人期待,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和理论都需要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应该是由一个机构来运转,至于什么时候,当然我希望越早越好,但是这些因素其实已经超出了商务部的职权,而应该是国务院来思考的一个问题,我确信中国反垄断执法未来的方向是统一、高效、有序的执法机构。

  中国日报记者:感谢姚主任,我问一下尚局长,您刚才材料当中介绍了附条件批准的是22件,在其中也有一些行为性的条件,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些当初的考虑。在这五年的情况看起来,对于反垄断工作,您对未来的工作有什么样的想法要说,案件的数量会不会保持在这个水平,还是会增加?包括未来会有什么样的特点?

  尚明: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如何处理可能影响竞争这些案件,大概程序是这样的:我们在审查过程中遇到《反垄断法》的最新因素进行审查,当发现可能影响竞争问题的时候,我们会把我们的关心点反馈给申报方,由他去提出减轻或者消除这些损害的条件,这也是一种承诺。这个承诺可能包括结构性的,也可能包括行为性的,这个承诺不一定被我们所接受,我们要进行评估。如果认为这个承诺可以被接受,我们会作为一种限制性的条件放到我们的公告里。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最好的救济结果,最好的承诺是结构性的,因为合并强化了某个企业,这个方面影响竞争了,我就把这个方面进行切割,这是最有效的,最常用的,也是各个监管部门喜闻乐见的方式。但是,实际每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情况是很复杂的,比如我们曾经处理过这样的案子,市场的竞争者很小,或者这个产业是一个向下走的产业,是一个夕阳产业,即便我把它切割了,他也不能正常出售他的资产,我们减少了一个竞争者,我们希望再创造一个新的竞争者,保持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但实际上这是落空的,没有接盘者,这时候就出现了我们说你们可以进行并购,但是要进行业务分离,有两个部门保持他的竞争。这就是像吴教授说的次优方案,我们在进行剥离的时候,比如化学反应罐,这些化工产业它的一套装置并不是生产一个产品,而我们对于市场竞争的测评是某一个产品的市场集中度过高,就像给孩子洗澡一样,泼水的时候把孩子也泼出去了,这可能也不是很好的选择,所以这时候不一定是结构性救济,可能采取其他的办法,业务分离是一个办法。另外还有,刚才讲的像吃药一样的行为救济,行为救济就是你做大以后,你不能滥用大的地位,包括要公正公平的对待别的企业,要以合理的价格交易。总体上,我们希望通过并购强化你的竞争力量,但不要恶化竞争环境。我们的附加性限制条件就是确保并购完成以后,市场中的竞争状况不影响到相关产业和消费者,要保持在合并之前的状态。这些都是我们考虑问题的相关的因素,所以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可复制的,有人总结出中国的反垄断部门似乎是比较倾向于或者偏爱于哪种方式,这个结论得出为时过早。
  
    姚坚:今天我们的发布会主题是反垄断工作,我们希望通过发布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商务部持续推进依法治国,以《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外资法》三法为龙头的对外开放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我们要进一步实施好这样的法律体系,来推进中国的法治化市场环境的建设。我们有这样一支专业化的队伍,他们了解国内产业发展和经济状况,熟悉国际规则,通过这样一个结合会进一步推进中国市场的深化改革和经济的发展。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