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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一、鼓励存量外资企业使用境内利润增资或新设企业,积极指导相关企业争取省级奖励资金,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按到位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时限:
2023年1月起执行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初审后行文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经市级部门复核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进行评审、拨付。
业务科室:
外商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0391-3569784
二、持续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覆盖面,对纳入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小微企业统保平台的,保费全额补贴;纳入300万—600万美元统保平台的,保费补贴80%。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补贴实际缴纳保费的50%。
政策时限:
2023年1月至12月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项项目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出口企业申报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4)经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4)。
(5)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明细表。
(6)出口信用保险单或续转批单、保险费通知书及附件的复印件。
(7)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须清晰可查)。
(8)投保企业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9)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每月或季度出具的保费核算通知书(预存保费形式)。
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统一为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材料封面要注明申报项目类型和名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须参照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顺序编制目录,目录页码和卷内文件页码要对应一致。材料中的币种按**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并保留两位小数。
(二)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出口信保项目申报明细表、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承诺书等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并及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具体申报事宜可提前咨询本地商务部门。因企业申报材料缺项、错项或复印不清,导致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予支持。
业务科室:
对外贸易发展科
联系电话:
0391-3569772
三、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暨人才孵化平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适用主体:
符合申报条件的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和孵化平台
政策时限:
政策延续时间未定
申报条件:
园区或平台运营一年以上、三年来未因税务、财务违规受处等。
申报流程:
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提报,经审核盖章后报市商务局复审,通过后统一报省商务厅。
业务科室:
焦作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391-3569460
四、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底,各县(市、区)对活动期间新购汽车并在我市上牌的消费者,按购车价格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台,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
适用主体:
在政策时限内参与各县(市、区)组织开展的购车补贴活动的消费者
政策时限:
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
申报流程:
在活动期限内辖区购车的消费者按平台要求程序申报
业务科室: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联系电话:
0391-3569792
五、对2023年纳税入统的年经销额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鼓励各县(市、区)按其二手车经销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省财政按各县(市、区)实际财政支出的20%给予补贴。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
政策时限:
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辖区商务申报,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向省商务厅申报。
业务科室: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联系电话:
0391-3569792
六、将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消费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底,省财政对各县(市、区)实际财政支出按不超过30%给予奖补,奖补至2023年12月底。
政策时限:
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
业务科室: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联系电话:
0391-3569792
七、将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底,省财政按市、县实际财政支出的30%给予奖补,奖补至2023年12月底。
政策时限:
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
业务科室: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联系电话:
0391-3569792
八、市、县对本级促消费展会活动在展位费、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方面进行补贴,省财政按实际财政支出的30%给予奖补,期限至2023年12月底。
政策时限:
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
业务科室: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联系电话:
0391-3569792
九、对2023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在7月至12月期间较去年同期每增加3000万元我市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的电商及电商平台企业,省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适用主体:
在政策时限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
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辖区商务申报,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向省商务厅申报。
业务科室: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联系电话:
0391-3569792
十、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企业开展多样化促消费活动,提升消费市场活力,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 2023 年度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按“添翼计划”要求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财政按各县(市、区)实际财政支出的 20%给予补贴。
政策时限:
2023年4月2023年12月
业务科室: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联系电话:
0391-3569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