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惠企政策之跨境电商海外仓示范企业奖励资金

发布时间:2022-08-02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一)支持标准

1.公共海外仓企业。主营业务为出口的企业,海外仓总 面积达到15000且服务企业数量10家的奖励200万元,总面积每增加10000且服务企业数量增加10家,增加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主营业务为进口的企业,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5000且服务企业数量10家的奖励50万元,总面积每增加10000且服务企业数量增加10家,增加奖励2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自用海外仓企业。主营业务为出口的企业,海外仓总 面积达到1000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6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5000以上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1亿美元以上,封顶奖励100万元。主营业务为进口的企业,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000以上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600万美元以上,奖励30万元;海外仓总面积达到15000以上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1亿美元以上,封顶奖励60万元。自用海外仓转变成公共海外仓后,按照公共海外仓支持标准进行核算后,扣除已获得的支持金额,补贴差额。

3.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4.跨境电子商务9810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

(二)支持对象

1.支持我省在境外开展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范围包括:公共海外仓企业、自营海外仓企业、租赁使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跨境电商9810出口企业。

2.公共海外仓企业是指我省在境外投资、租赁取得运营权,并为多个省内或省外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仓储物流、营销展示、退换货、金融和售后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3.自营海外仓企业是指我省在境外投资、租赁设立仓储设施,只为本企业提供通关、仓储物流、库存管理、营销展示、退换货和售后等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

4.租赁使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是指使用公共海外仓或大型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海外仓服务的我省跨境电商企业。

5.跨境电商9810出口企业是指在郑州海关使用9810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我省企业。

(三)申请流程

河南省商务厅、郑州海关、河南省财政厅等3部门下发通知后,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市级推荐上报-省厅复核后,下发认定通知-省商务厅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给予获批省级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示范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申请材料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应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3年来(设立未满3年企业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因财政、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3.海外仓已落地实施并运营1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信息化程度高,配套管理和服务功能完善,运营效果显著,达到一定规模,具有发展可持续性,对开拓国际市场、带动进出口,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示范企业,不允许重复申报。

业务科室:电子商务发展中心

人:姬星慧(主任)

联系电话:0391-3569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