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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2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一)补贴标准
1.对上年度出口额小于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和上年度无出口但申报年度有出口且投保金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统保,统保保费由财政专项资金全额补贴(企业免缴),保险机构统一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申请。
2.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600万美元的企业,保费由财政专项资金补贴80%,企业缴纳20%。
3.对上年度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不高于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对象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3.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4.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请流程
县(市、区)收集材料初审,经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省商务厅评审。
(四)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4.经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5.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明细表。
6.出口信用保险单或续转批单、保险费通知书及附件的复印件。
7.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须清晰可查)。
8.投保企业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9.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每月或季度出具的保费核算通知书(预存保费形式)。
业务科室:对外贸易科
联 系 人:王重节(科员)
联系电话:0391-35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