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惠企政策之外贸企业国家进口贴息项目奖励资金

发布时间:2022-08-02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一)贴息标准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度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申报年度6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对象

1.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进口产品应当在规定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规定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7.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三)申请流程

县(市、区)收集材料,经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初审,国家商务部评审。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2.《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9.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0.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业务科室:对外贸易科

  人:王重节(科员)

联系电话:0391-35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