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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2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一)对外直接投资
1.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支持标准:对项目在申报期内实施而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2.保费补助
资源回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贷款贴息
人民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币贷款按当期汇率折算。
4.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商务部核准或省商务厅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5.项目金额标准
(1)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二)对外承包工程
1.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1)勘测、调查费。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3)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购买项目(资源)勘查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对项目在申报期内实施而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保费补助
资源回运保费。我省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保函手续费。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向银行申请开具对外承包工程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所发生的保函手续费,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来自贫困地区(截至2018年底未脱贫)的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费给予10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贷款贴息
对我省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不含股权投资)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币贷款按当期汇率折算。
4.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5.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对外劳务合作
1.保费补助
“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所派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来自贫困地区(截至2018年底未脱贫)的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费给予100%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2.培训费补助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的河南籍劳务人员,给予每人500元的补助;对从省内贫困地区(截至2018年底未脱贫)培训并派出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的补助;对省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培训派出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或平台最高补助100万元。
3.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河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无拖欠财政资金。
(5)严格遵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按照《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商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数字和统计资料,向财政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会计报告等。
(四)项目申报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或租赁土地时间限定在本申报期内。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本申报期内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本申报期内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时间为准)。
4.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补助的项目,在本申报期内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项目申报程序
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企业申报资料与原件一致,并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业务科室: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联 系 人:任延青(副科长)
联系电话:0391-3569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