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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2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一)内资项目
1.支持对象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经审核认定落户我省的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3)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类项目。
(4)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
2.支持标准
(1)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
(2)对新设立的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3)投资我省重点公益类的项目,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形成资产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计价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4)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初审后行文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经市级部门复核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进行评审、拨付。
4.申请材料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类项目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商引资申请报告(原件)。
(2)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3)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或资信函)、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4)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含企业)应在所引进项目于河南登记注册之日前,凭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和中介机构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省辖市商务局领取并填写《河南省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省辖市商务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省商务厅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3)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在所引进项目达到规定要求后,按照程序申报。
业务科室: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联 系 人:任延青(副科长)
联系电话:0391-3569761
(二)外资项目
1.补贴标准
(1)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
(2)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资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对象
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且近两年实收外资资本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3.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初审后行文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经市级部门复核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进行评审、拨付。
4.申请材料
(1)河南省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2)招商引资申请报告。
(3)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4)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或资信函)、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5)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业务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
联 系 人:庞金平(科长)
联系电话:0391—356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