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15 信息来源: 【打印此页】
焦作市商务局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
资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融资促进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焦政文〔2014〕9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4〕119号)文件精神,现将《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操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操作管理办法
焦作市商务局 焦作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1日
(联系人: 市商务局电商办 田茂盛 联系电话:3569988 市财政局金融服务业科 赵琦 联系电话:3121177)
附件
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焦政文〔2014〕96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4〕119号),为了规范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营销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焦作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二)支持特色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建设。主要针对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服务平台建设、场所装修、租用等,以及其他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
(三)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我市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
(四)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及项目配套、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电子商务产业研究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创建要求的项目。
(五)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电子商务重点学科项目建设。
(六)建立电子商务发展基金。创新政府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从而放大政府专项资金的规模,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
(七)其他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商务部门根据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电子商务的支持重点和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立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如有与其他补贴资金重叠的,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申报。已享受国家、省、市政府补贴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在实施中发生变更,须报财政和商务部门,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报告财政、商务部门,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如数退回财政部门。由补贴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补贴申请。
第九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专家、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对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焦作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印发